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Wap}
名信在线 http://www.vosme.com
站内搜索
文章 下载 图片 论坛
 | 网站首页 | 商标知识 | 专利知识 | 国际注册 | 商标转让 | 版权登记 | 商标分类 | 商标查询 | 关于我们 | 
 | 名信留言 | 商标新闻 | 产权动态 | 国际新闻 | 商标申请 | 公司注册 | 驰名商标 | 商标联盟 | 名信论坛 | 
 | 书式下载 | 商标公告 | 案例分析 | 商标监测 | 体系认证 | 政策法规 | 著名商标 | 商标设计 | 名信博客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 政策法规 >> 相关法律规章 >> 文章正文
专 题 列 表
相 关 文 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
最 新 热 门
更多
最 新 推 荐
更多
载入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作者:vosme 文章来源:网络资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 15:12: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2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
 
 
                                                      局 长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拟订、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申请复议的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  复议参加人

第七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第八条  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vosme    责任编辑:vosme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申明 |

        即时交谈
        即时交谈
        即时交谈
    即时交谈

    版权信息

    版权所有:名信(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电 话:020-61301481 020-61301482
    传 真:020-61301483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307号2105
    ICP备案证号:
    粤ICP备06124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