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Wap}
名信在线 http://www.vosme.com
站内搜索
文章 下载 图片 论坛
 | 网站首页 | 商标知识 | 专利知识 | 国际注册 | 商标转让 | 版权登记 | 商标分类 | 商标查询 | 关于我们 | 
 | 名信留言 | 商标新闻 | 产权动态 | 国际新闻 | 商标申请 | 公司注册 | 驰名商标 | 商标联盟 | 名信论坛 | 
 | 书式下载 | 商标公告 | 案例分析 | 商标监测 | 体系认证 | 政策法规 | 著名商标 | 商标设计 | 名信博客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 政策法规 >> 相关法律规章 >> 文章正文
专 题 列 表
相 关 文 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密…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
最 新 热 门
更多
最 新 推 荐
更多
载入中…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作者:vosme 文章来源:网络资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 15:10:04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上缴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一)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二)订立假冒他人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原中国专利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01-09
 

上一页  [1] [2] [3] [4] [5] 

文章录入:vosme    责任编辑:vosme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申明 |

        即时交谈
        即时交谈
        即时交谈
    即时交谈

    版权信息

    版权所有:名信(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电 话:020-61301481 020-61301482
    传 真:020-61301483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307号2105
    ICP备案证号:
    粤ICP备06124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