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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SCO”商标纠纷二审落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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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名信 文章来源:网络咨询信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4 15: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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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福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公司)侵犯美国埃斯科公司“ESCO”注册商标权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据了解,埃斯科公司是一家全球范围的仓储销售商,主要生产及销售各种机械零件,在北京设有办事处。埃斯科公司分别于1993年9月和10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ESCO”商标,注册号分别为为第659425号和第663565号,后上述注册商标经续展有效期均延至2013年。 2007年9月,埃斯科公司在北京某商贸公司发现了福美公司生产并销售带有“ESCO”字样的斗齿、齿座等零件,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遂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福美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20万元。 而在一审中,福美公司表示,其发给北京该商贸公司的带有“ESCO”字样的产品是从重庆一机械配件经营部借用的,而这些产品实际是该经营部从埃斯科公司处购买的原装产品,其并未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同时,福美公司对于埃斯科公司的取证提出质疑,认为埃斯科公司与北京该商贸公司存在恶意串通及陷阱取证的嫌疑,因此其诉求不可信,法院不应给予支持。 后一审法院在审理时,认为福美公司的辩词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不能予以采信,并根据商标法规定作出了福美公司行为已构成侵权的一审判决。 在二审中,福美公司并未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其未生产及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于判决福美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埃斯科公司经济损失等结果并无不妥,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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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evosme 责任编辑:evos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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