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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雕刻时光”引发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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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名信 文章来源:网络咨询信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4 1:3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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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商标使用权争议,北京艺丰雕刻时光咖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雕刻时光公司)将台商陈女士及北京同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文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陈女士签订的合同,并且要求同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雕刻时光”及“雕刻时光咖啡屋”商标。 雕刻时光公司最早是一间电影咖啡馆,以电影书籍收藏和每周两次的电影观摩在京城小有名气。目前,“雕刻时光”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是北京雕刻时光咖啡屋。 2003年10月,北京雕刻时光咖啡屋将商标的许可使用权授权给雕刻时光公司,后者有权许可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店使用上述商标。2003年11月,雕刻时光公司曾经与台商陈女士及另外两人签订投资合同及经营授权合同,约定4方共同投资设立“艺丰雕刻时光公司五道口冷热饮分店”(以下简称五道口店)。2005年3月4方又共同签署了《雕刻时光同文馆五道口店股东会决议》,决定将五道口店变更为独立法人。 据雕刻时光公司称,台商陈女士仅以个人名义注册了独立法人“同文公司”,并拒绝将雕刻时光公司加入为同文公司的合法股东,此举违反了股东会决议,故向海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台商陈女士则辩称,同文公司是根据2005年3月的股东会决议成立的,但是雕刻时光公司在后来并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未将其加入为合法的股东。在此期间的经营过程中,对于使用雕刻时光中英文及图及相关产品,仍然是依照原告雕刻时光公司的授权并支付费用的。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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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evosme 责任编辑:evos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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