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遂宁市一公司职工贺某在网上注册“www.恩威.com”域名,并在域名交易网站上以2万元的价格挂牌出售。今年7月,成都恩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后,认为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商誉和商业利益,构成商标侵权,遂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相关公众对“恩威”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恩威”商标应为驰名商标。贺某注册的域名,其中“恩威”汉字与恩威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贺某不能举证证明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还在网络上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依照有关规定,贺某主观上具有恶意,其行为侵犯了恩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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